- 索 引 號:QZ04101-0200-2024-00170
- 備注/文號:泉港政規〔2024〕2號
- 發布機構: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9
泉港政規〔2024〕2號
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港區加快
推進科技創新發展促進科技成果
落地轉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石化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山腰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市直駐泉港各單位,區屬各國有企業:
《泉港區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發展促進科技成果落地轉化的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泉港區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發展促進科技成果
落地轉化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持企業科技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落地轉化,進一步優化科技創新環境,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支持全社會科技創新
(一)落實研發經費分段補助。對連續兩年自主申報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按照企業實際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經費增長額的12%給予獎勵,每家最高50萬元;高新技術企業按15%給予獎勵,最高100萬元。對企業獲得省級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分段補助的,按補助資金總額的40%給予配套。
(二)落實科技特派員認定扶持獎勵。對被認定為省級、市級個人科技特派員,分別給予科技特派員扶持獎勵0.5萬元、0.25萬元,對被認定為省級、市級法人(團隊)科技特派員,分別給予法人(團隊)科技特派員扶持獎勵1萬元、0.5萬元,對被認定為市級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給予科技特派員服務單位扶持獎勵1萬元??萍继嘏蓡T可從扶持獎勵中提取50%作為年度包干經費,用于科技特派員交通、通訊和生活津貼補助,其余費用按經費管理規定報銷,確保經費使用更加便捷、安全、高效。
(三)落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對首次認定的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上年度營收超過300萬元、2000萬元的,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40萬元獎勵;對復審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上年度營收超過300萬元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本項獎勵包含市級獎勵資金,獎補資金根據上級文件,按1:1給予配套獎勵。對首次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上年度營收低于300萬元的(含300萬元),區級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復審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上年度營收低于300萬元的(含300萬元),區級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對首次被認定為省級科技小巨人企業,區級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四)加快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對醫藥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設備制造、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計算機及辦公設備制造、醫療儀器設備及儀器儀表制造、信息化學品制造六大高技術領域企業,經統計部門認定,首次納入高技術產業的規上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五)支持科技創新平臺和專家工作站建設。經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行業技術開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重點實驗室的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的資金補助。對新設立并經認定的省級、市級院士工作站,分別給予扶持獎勵80萬元、60萬元;被認定為省級、市級示范院士工作站分別額外給予扶持獎勵20萬元、10萬元;對新設立并經認定的市級專家工作站或市特級人才創新實驗室,給予扶持獎勵20萬元。
(六)鼓勵申報國家、省級科技獎。對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的企事業單位(需為項目第一完成人),分別
給予100萬元、60萬元配套獎勵。對獲得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給予獎勵50萬元;獲得省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企事業單位(需為項目第一完成人),分別給予40萬元、30萬元、15萬元獎勵。
二、支持科技成果落地轉化
(七)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公共服務平臺。整合福建師范大學泉港石化研究院和清源創新實驗室等科技創新資源,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公共服務平臺,促進科技成果線上線下高效對接,重點引進技術轉移、檢驗檢測、知識產權、投融資、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機構入駐,全鏈條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對我區利用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公共服務平臺與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交易的技術轉讓方,并獲得省級技術交易補助的,按1:1給予配套補助。
(八)補助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平臺。支持企業、高校院所、園區基地建設市場化運營的概念驗證、中試熟化、小批量試生產等中試平臺,經認定的按非財政資金購置設備軟件費用的30%,給予不超過500萬元補助。實際運行后,按年度服務性收入的30%給予補助,連續3年累計最高300萬元。補助資金由市級下達后,區級按市級獎補資金1:1比例給予配套。
(九)獎勵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對年度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額達到1億元的機構,給予5萬元的配套獎勵,超過部分按0.06%給予獎勵,每家每年不超過50萬元。對獲得省級排名獎勵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交易類省級技術轉移機構,給予市級補助的20%疊加獎勵。
(十)落實科技項目配套補助。對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研發項目(不含科技特派員后補助項目),待項目經費下達后,分別按國家級30%、省級20%、市級10%給予配套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助100萬元;對承擔國家重大專項成果在泉港產業化的企業和單位,按照國家項目補助實際到位經費50%比例給予最高500萬元配套補助。
(十一)鼓勵企業入駐創業園區。鼓勵企業入駐泉港石化科技眾創園、泉港石化科技孵化基地等創業園區,對租賃創業園區辦公及研發場地的企業,第一年按租金100%給予補助,第二、三年按租金50%給予補助,同時根據企業的實際發展需要提供充裕的空間保障。
三、強化組織保障
各鎮人民政府、山腰街道辦事處和各有關部門要把科技創新擺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把營造良好創新創業環境作為轉變政府職能、提升服務意識的根本要求,及時兌現相關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業科技創新。要定期跟蹤監測企業創新發展狀況,評估政策落實成效,及時調整完善政策措施。要認真總結推廣企業創新經驗,大力弘揚企業家精神,引領和帶動更多企業實現創新發展。
四、其他
(一)除特別說明條款外,符合本規定并同時符合其它同類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獎補。
(二)各類創新平臺以首次批準確認給予獎勵,年度動態管理審核和重新確認不再獎勵(高新技術企業重新認定除外)。
(三)凡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企業(單位)、個人,不予享受本實施意見扶持政策。
(四)本實施意見所提及的項目和榮譽、稱號,是指本實施意見實施之日起本區內企業單位所承擔的項目或取得的榮譽、稱號。
(五)本實施意見由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泉港區科學技術局承擔。
(六)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font>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港區進一步支持企業科技創新促進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泉港政規〔2022〕14號)不再執行,今后如國家、省、市調整相關政策或出現其他現實需要,按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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