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4101-0200-2024-00152
- 備注/文號:泉港政辦規〔2024〕1號
- 發布機構: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01
泉港政辦規〔2024〕1號
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港區國有未供應土地管護暫行規定的通知
石化工業園區,各鎮人民政府、山腰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區屬國有企業:
《泉港區國有未供應土地管護暫行規定》已經區政府第34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泉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泉港區國有未供應土地管護暫行規定
一、為加強國有未供應土地的日常管理,理順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侵占、破壞國有未供應土地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提高國有未供應土地利用效率,參照《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加強中心市區土地收儲及出讓管理意見的通知》(泉政辦〔2018〕86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國有未供應土地的日常管護活動。國有未供應土地包括:已收儲入庫的土地;已報批但未收儲入庫的土地、出讓后剩余的國有土地、城市更新中出現的國有“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其他已征收但暫時未供應的土地等。
三、建立國有未供應土地管護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區自然資源局負責召集,成員單位包括:
(一)區發改局、財政局、國資辦、工信局、稅務局、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門。
(二)區效能辦、兩違辦等機構。
(三)各鎮人民政府、山腰街道辦事處。
(四)石化工業園區管委會規建科。
建立區自然資源局統一監管,屬地政府或區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實施日常管護,多部門聯動綜合治理的國有未供應土地日常管護機制。
四、日常管護范圍劃定后,由區自然資源局按土地現狀將國有未供應土地分別移交屬地政府或區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實施日常管護。接受移交并對國有未供應土地實施日常管護的屬地政府或區政府指定的日常管護單位,統稱管護單位。
移交手續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區自然資源局應當向屬地政府或區政府指定的其他管護單位移交土地匯總表、土地分布圖、地塊范圍線等資料,土地匯總表需列明地塊現狀情況;
(二)移交雙方簽署土地日常管護委托書和移交書;
(三)屬地政府或區政府指定的其他管護單位接受移交。
各管護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國有未供應土地日常管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國有未供應土地可由管護單位自行管護或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委托第三方進行管護。
五、國有未供應土地日常管護范圍不作為確認土地權屬的依據。未經批準,管護單位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將國有未供應土地提供給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利用。確需臨時使用的,在保障年度土地供應計劃順利實施和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符合《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222號)、《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自然資規〔2023〕2號)等文件規定的,可由項目業主提出書面申請,經管護單位確認,區自然資源局審核并報區政府批準后,按程序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或國有土地租賃手續。
(一)經批準的建設項目施工、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需要使用臨時用地的,時間不得超過2年,由臨時用地申請人與土地儲備中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支付土地補償費并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具體金額由管護單位委托有資質評估單位評估后確定),并按程序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二)其他符合規劃需進行租賃的,由區自然資源局明確擬租賃范圍和租賃期限,出具規劃條件,明確土地用途,委托有資質評估單位評估并提交區地價委員會研究確定租賃底價,并在市產權交易中心進行公開租賃。
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和租賃協議需明確土地用途、安全生產、環保要求、不得影響土地供應、提前終止使用情形、到期清理交還土地等事宜。土地補償費和租金收入需繳入區國庫,并由管護單位向區政府申請撥付,用于管護開支。
臨時使用國有未供應土地,需搭建建(構)筑物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
六、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城市建設需要,可以調整國有未供應土地的日常管護范圍,因招商引資等需要收回土地時,區自然資源局應書面通知相關管護單位交接土地,管護單位應無條件配合清理達到“凈地”條件后交還土地(因歷史遺留問題原未凈地移交管護的,應清理達到移交管護前的狀態交還土地)。相關管護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交出土地。
七、移交前地塊存在的問題按照屬地原則提交屬地政府處理,集中做好清查整改再由管護單位接受移交。自接受移交后一個月內,管護單位應當建立管理范圍內國有未供應土地的臺賬、檔案,并報區自然資源局匯總備案。區自然資源局匯總建立全區國有未供應土地檔案和臺賬,并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進行動態管理,便于招商引資。
八、若管護單位發現國有未供應土地存在征地經濟補償關系不清、臨時用地到期未收回、未完成清場等情況的,應當由屬地政府處理。
九、管護單位發現國有未供應土地上有違法行為的,由管護單位通報給相關有權限的主管部門、機構處理。對國有未供應土地上無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經營等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有關許可、登記、供水、供電等手續。
十、相關主管部門、機構接到管護單位移送的違法線索,應當依法進行查處,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內的情形,應當及時移送有處理權限的部門、機構處理。
相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將查處或者辦理情況及時通報移送線索的管護單位。
十一、經相關主管部門、機構依法處理、清理后的國有未供應土地,出現新的違法建筑、違法占用等情況的,管護單位應當及時制止并通報給執法部門,因管護單位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依法追究管護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責任。
十二、已移交的國有未供應土地,由管護單位按現行體制和管理權限制訂具體的管護細則實施日常管護。
管護單位應當加強對國有未供應土地的管護,設立界樁、標志牌,進行必要的簡易綠化及圍網,加強國有未供應地塊范圍內的揚塵管護和環境衛生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非法侵占、違法建設、亂砍濫伐、亂倒垃圾、排放污染物等破壞行為,管理和保護國有未供應土地上已補償的經濟作物和建(構)筑物等。
十三、管護單位應當以保護土地資源、保障建設用地供應、消除安全隱患為目標,結合實際情況,積極優化國有未供應土地日常管護模式,實現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精細化管護。
管護單位應當定期向區自然資源局報送管護情況,確保管護范圍線內的土地安全,嚴禁非法侵占利用,保障安全生產。
十四、區自然資源局應當建立國有未供應土地日常管護的有效監督機制,不定期對管護情況開展檢查考核,及時規范國有未供應土地的管護,糾正存在問題,每年形成專題材料向區政府報告。
十五、區效能辦負責將國有未供應土地日常管護情況納入對各鎮(街道)年度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自然資源局負責定期對各管護單位管護國有未供應土地的情況進行評估。
十六、本暫行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十七、本暫行規定施行后,上級部門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暫行規定由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泉州市泉港區自然資源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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