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產假
流產假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十三條,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具有人工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證明,享有產假。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產假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四十二天;懷孕七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九十八天。
流產津貼
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懷孕流產的,生育津貼發放天數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生育津貼按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每月三十天進行折算。國家機關、財政核撥或者核補的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期間仍按原渠道領取工資,不享受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