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時間和哺乳假
哺乳時間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十條 女職工懷孕不滿三個月、七個月以上以及在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每天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其一小時的休息或者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進行必要的產前檢查、休息或者哺乳時間視為勞動時間。
哺乳假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十四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一周歲。哺乳假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得低于生育津貼的百分之六十,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